海洋法国际法庭是一个十分新颖的国际司法机制。其规制载于1982年海洋法公约。它的诞生与公约有着密切的联系,公约生效后即投入活动。它的权限比象牙海岸国际法庭小。象牙海岸国际法庭不仅受理涉及国际海洋法的案件,还审理涉及外交、领事、航空、边界,领土等案件。海洋法国际法庭则只审理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范围内的案件。按规定,当某些国家在解释和履行公约时发生争执,并一致同意提请海洋法国际法庭审理,它才受理案件。当事国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时,争端只能提请第七附件的仲裁机制审理。
海洋法国际法庭法官由1982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九年。按地理区域分配法官人数。第一次法官选举于1996年8月进行。在第一任期,三分之一的法官任期三年,其他三分之一的法官任期六年,其余的任期九年。法官们选举审判长,任期三年。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法国际法庭法官享有优待和外交豁免权。公约缔约国根据这一规定,通过了该法庭和法官的优待和豁免协定。海洋法国际法庭平常审理案件时,有11位法官出庭。在它的组织机构中,有海底争端审判庭,配备11位法官,任期三年。每年成立的特别审判庭,配备5位法官。此外,还可以成立轻便的审判庭审理具体的争端。海洋法国际法庭除了审理国家之间的争端案件外,还审理国家与其他实体之间牵涉海底作业的争端。至今,海洋法国际法庭审理了18起案件,提供了一次咨询意见。第一起案件是1997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与怯尼亚之间的争端。提供咨询意见则是应海底国际权力机构的要求进行的。法庭的判决以多数票通过。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的票数相等时,审判长的票就是最后的判决。海洋法国际法庭在过去期间的审判实践表明,对于案件的不同情节,法庭需要通过多次投票。比如,孟加拉与缅甸最近的划分海洋争端,法庭对判决的不同内容,进行了七次投票。海洋法国际法庭的判决是一锤定音,不得上诉。关于诉讼费,1982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提请海洋法国际法庭审理案件时不必交纳诉讼费。专家认为,从长远来看,有关国家将会把它们之间的的争端更多地提交海洋法国际法庭审理。
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七附件国际仲裁委员会:此仲裁机制有权解决一切关系到公约的争执,捕鱼、环保、航海与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争执除外。第七附件国际仲裁委员会一般有五位裁判。争执各方各派一名在联合国秘书长名册中的裁判(可以是本国人)。公约缔约国派四名海洋问题专家作裁判,由联合国秘书长列入裁判名册。然后,双方共同指定三名裁判和裁判长。若双方在六十天内对指定裁判和裁判长问题上仍存在分歧,那么,将由海洋法国际法庭审判长指定。各方必须支付一半的仲裁费,包括裁判的报酬。裁判的裁决以多数票通过。若赞成票与反对票的票数相等时,裁判长的票就是最后的裁决。裁判庭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上诉。不过,若争执双方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提请重新审议。争执各方必须遵守裁判庭的裁决。倘若对裁决的解释或实行方面发生争执,任何一方都可以将其提交原裁判庭审议。此外,若争执各方一致同意,争端可以提请象牙海岸国际法庭或海洋法国际法庭审理。
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八附件特别国际仲裁委员会:此仲裁机制的职能比第七附件仲裁机制小。它只审理在解释和履行公约的规定时发生的四类争端,即捕鱼、环保、海洋科学研究、航海领域的争端。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环境基金、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国际航海组织分别提出各自在各个领域的裁判员名单,每个缔约国分别向各个领域派遣两名裁判。成立特别仲裁庭的方式是一样的:一般仲裁庭有五名裁判,争执各方分别指定两名(其中一名可为本国人),然后双方共同指定一名裁判任裁判长。若在三十天内,双发无法指定裁判长,那么,联合国秘书长将指定。各方支付一半仲裁费,包括裁判的报酬。与第七附件的仲裁相似,特别仲裁庭的裁决也是以多数票通过。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的票数相等时,裁判长的票就是最后裁决。特别裁判庭的裁决是最后的,不得上诉。但若争执各方已就上诉问题达成协议,则可以重新审理。争执各方必须尊重裁判庭的裁决,若各方在解释和履行裁决时发生争执,任何一方可以向原裁判庭提请重新审理。此外,若争执各方一致同意,那么争端可提交象牙海岸国际法庭或海洋法国际法庭审理。
2012年6月18号国内一些报纸登载了阮诚章的一篇文章,叙述当代世界解决海洋海岛争端的国际机制。文章提供了象牙海岸国际法庭、海洋法国际法庭、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六附件仲裁委员会、第七附件特别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信息。东海网站编辑部谨向网友介绍这篇文章。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这项原则已经列入联合国宪章。涉及海洋争端,1982年海洋法国际公约的包括21条、4个附件的第15章,就履行公约各条款的问题作了说明。公约首先规定,各方在解决发生的争端时,有义务遵照联合国宪章予以和平解决。接着,在履行具体义务时,公约指出,发生的争端若关系到解释和履行公约,各方必须立即交换意见,通过协商或其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在这期间,各方可以达成和解。若协商或和解无效,则必须提交国际法庭或国际仲裁予以解决。关于有关手续,公约规定4个国际机制让争端各方选择。它们是象牙海岸国际法庭,海洋法国际法庭,国际仲裁委员会,国际特别仲裁委员会。
象牙海岸国际法庭与联合国同时诞生。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由于法庭设于象牙海岸,故称象牙海岸国际法庭。法庭的规制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法庭有权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法庭的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必须获得这两个机构的绝大部分选票才能中选。按规定,在第一任期,三分之一的法官任期三年,其他三分之一的法官任期六年,其余的任期九年。法官选举审判长和副审判长,任期三年。法官人数按地理区域统一分配。法官和法庭享有优待和外交豁免权。现在的审判长是斯洛法尼亚的托姆卡,法官为墨西哥、法国、日本、新西兰、摩洛哥、俄罗斯、巴西、索马里、英国、中国、美国、意大利、乌干达和印度。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由21名法官判决。对于一些案件,比如涉及劳务、过境、信息的案件,象牙海岸国际法庭可以成立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也可以成立各方认可的精简的审判庭处理具体案件。至今已经成立六个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为了推动年度审理进度,象牙海岸国际法庭将成立由五名法官组成的手续简单的审判庭。但这类审判庭至今还未曾使用。象牙海岸国际法庭设有财务署(审判长、副审判长和四名法官),手续署(六名法官)和图书馆(三名法官)。
象牙海岸国际法庭有权受理由各方提出的一切争端,及联合国宪章、包括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一切问题。当然,必须得到各方的同意。若是愿意接受该法庭的束缚,可通过单方发表声明、双方达成协议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表明。象牙海岸国际法庭在受理案件时,依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法律的一般原则来审理。 同时以著名学者的判决和学术作为一种辅助工具来参考。按规定,当事国的法官可以参与审理案件。当事国若没有自己的法官,可以聘请法官出庭。如果争执双方在象牙海岸国际法庭均无自己的法官,那么,双方可以为自己选择法官。
象牙海岸国际法庭的判决以多数票通过。与海洋法国际法庭相似,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相等时,审判长的票就是最后判决。法庭的判决一锤定音,不得上诉。象牙海岸国际法庭在过去的66年中,解决了各国之间的争端60多起。其中有许多争端涉及各国之间的边界、陆地领土、划分海域等问题。 关于海面边界划分争端的案件有,1967年德国与丹麦的大陆架纷争案,1976年希腊与土耳其的纷争案,1981年美国与加拿大的纷争案,2010年乌克兰与罗马尼亚的纷争案等等。关于海岛争端的案件有,1998年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的争端案,2003年马来西亚与新加坡的争端案。关于大陆边界争端的案件有,1957年柬埔寨与泰国的布列特维西庙争执案,1990年利比亚与塞尔维亚的争执案,2002年贝宁与尼日利亚的争执案等等。目前,象牙海岸国际法庭正在受理13起国家之间的争端案件。象牙海岸国际法庭还有供法律咨询的职能,只要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联合国其他机构及专业组织提出要求。至今,它已经向多起事件提供咨询。直得一提的是,1996年应第49届联合国大会关于按照国际法是否允许进行核威慑的问题提供了咨询意见。意见指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行为,与国际法背道而驰。2012年,象牙海岸国际法庭应世界粮农组织行政法庭的要求提供了咨询意见。
就在东海争端日趋激烈之际,有报道说,美国方面也试图推动国会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便在东海争议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便于美国更方便介入东海事宜,帮助自己的有关盟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12年后,即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随后在1994年7月28日通过了《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该《协定》于1996年7月28日开始生效。这一《协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将作为一个单一文书解释和执行。1967年11月1日,马耳他大使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并呼吁建立“一个关于明确界定的国家管辖权范围外的海底和洋底的有效的国际机制 ”。因此在1973年召集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经过9年的谈判后,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对所有海洋区域、对海洋的利用以及海洋资源做出规定。除其他外,《公约》含有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有关的条款。《公约》还对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开发和转让做出了规定。《公约》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涉及国家管辖权限范围外的海底和洋底及其底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公约》用“区域”来指这些领域。《公约》宣布“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区域”资源。
《公约》第十五部分为解决在《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可能出现的争端建立了一个全面的体系。《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然而,如果争端各方未能以他们自己选择的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必须诉诸于必然会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但《公约》含有的限制和例外规定除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四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一个按照《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以及一个按照《公约》附件八组建的特别仲裁庭。 缔约国可自由选择这些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根据《公约》第287条做出书面声明并交给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缔约国根据第二八七条做出的声明)。如果争端各方没有接受相同的解决程序,那么只能按照附件七将争端提交仲裁,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时中国是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155个缔约国。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作为全球海洋大国,美国虽然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与谈判,但却一直拒绝批准该公约。美国当时主要是担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国际海底的开发条款对美国不利。最近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正在推动国会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国军事官员认为,这项迟迟未获美国批准的条约对于美国海军维持其在中国附近海域举行演习的权利以及加强美国在北极和其它地区的权益主张有重要意义。帕内塔将施压美国参议院通过《海洋法公约》,强调通过此法案的重要性。同时,白宫官员也称,美国很有可能在今年通过《海洋法公约》。美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克里也计划举行关于《海洋法公约》的听证会。外交委员会发言人赛斯表示,“保守派议员”以及共和党国家安全专家均支持这项公约。前任共和党参议员沃纳则一直致力于美国会批准《海洋法公约》,他表示,如果批准此项公约,美国就能够在谈判桌上对中国的言论进行反击。“如果美国不是公约的参与者,我们除了炮舰外交之外间毫无办法。”
美国务卿希拉里去年再度向东南亚国家保证,美国大力支持通过多边努力来解决南中国海领土争端,同时批评了中国的单边高压策略,这种做法赢得了许多尊重。但是,美国诸如此类的坚定立场最终因为美国未能批准海洋法公约而受到损害。美国前副国务卿阿米蒂奇、前国防部副部长哈姆雷和兰德公司高级研究员艾伦日前撰文称,当前美国批准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超过以往。批准该公约能赋予美国海军在公海以及外国专属经济区和外国领海行动的额外灵活性,这在亚太和南中国海尤其重要。
虽然,美国前布什政府以及现在的奥巴马政府对批准的态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国政界与学界仍有甚多反对声浪。美国共和党保守派智库“传统基金会”反对急于批准该条约。该智库认为,该公约无法扭转现行的南海纠葛,而且,该公约还不利于美国在特别经济区开展军事活动,这关系到美国的最关键利益,加入和履行该公约对美国来说就很有可能是冒险。若干美国经济学界意见倾向认为,此公约将海洋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富”,实即“公共财产”的同义语。这种财产观念严重违背自由经济政策。而且他们认为,公共财产”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其次,由于美国与加拿大等国仍有水域 争端,有些美国政界人士认为,公约将损及美国主权。
同时,美国法界的通行观念从来认为国际法不应约束美国国会与政府。特别是像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会员及本体并非依照严格民主方式产生。墨守其相关规定仅是使得若干国家渔利,却损及美国主权。美国也因此也没有参加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公约。
菲律宾曾表示要将把黄岩岛问题提交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称,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不存在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的问题。刘为民说:"近来菲方一些高层人士不断发表谈话,误导舆论,声称菲对黄岩岛拥有主权,这是不顾历史事实、违背法理的。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菲方对黄岩岛的权利要求没有任何依据,中方完全不能接受"。刘为民表示,中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拥有充分法理依据。中国最早发现、命名黄岩岛,最早将其列入中国版图,实施主权管辖.黄岩岛海域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捕鱼场所.他表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沿海国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但沿海国无权因此而损害其他国的固有领土主权。中国农业部宣布,5月16日起,包括黄岩岛在内的南海部分海域,进入为期两个半月的休渔期,将严厉打击偷捕和侵渔等行为。菲律宾则针锋相对,宣布它不承认中国发布的禁渔令。菲律宾外交部长德尔罗萨里奥拒斥了北京的这项指令,并说这是对菲律宾领土的“侵犯”。他说:“菲律宾不认可这一禁渔令,因为这是对菲专属经济区的侵犯。菲律宾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专属经济区行使其合法和专属的权利。
“越南海洋与海岛周”于6月5日至8日举行。趁此之际,越南纪录组织在越南海洋和海岛总局的支持下正式公布越南海洋与海岛之9大纪录。
越南海洋与海岛之9大纪录为:
“越南海洋与海岛周”于6月5日至8日举行。趁此之际,越南纪录组织在越南海洋和海岛总局的支持下正式公布越南海洋与海岛之9大纪录。
越南海洋与海岛之9大纪录为:
茶古海滩
一、最长的海滩:茶古
隶属于广宁省的茶古(TRA CO)海滩是越南最长的海滩,其全长17公里、面积170公顷,呈半月形,从北边的戈特角(MUI GOT)一直延伸至南边的玉角(MUI NGOC),茶古海滩被评为越南最漂亮的海滩之一。
二、小岛屿最多的海湾:下龙湾
下龙湾隶属越南广宁省,位于北部湾的西岸,其面积1553平方公里,由1969个大小岛组成,95%的是石灰岛。
下龙湾被确认为国家级名胜古迹和世界自然遗产(两次被UNESCO评为世界自然遗产;成为由新开放世界公司(New Open World Corporation)主办的全球评选的世界新七大自然奇观之一。
三江淡水潭
三、最大淡水潭:三江和二球
隶属承天顺化省的三江(TAM GIANG)和二球(CAU HAI)是东南亚最大的淡水潭,其水面面积2.16万公顷、占全越南淡水潭总水面面积的48.2%。
四、小岛屿最多的群岛:吉婆
吉婆群岛由367个大小岛屿组成,位于下龙湾以南和与海防市及广宁省隔海相望,离海防市中心30公里,离广宁省下龙25公里。吉婆群岛的最大岛屿为吉婆岛(别称玉岛),是下龙湾1969个岛屿中最大的一个。
长沙岛上
五、离岸最远的群岛:长沙群岛
越南长沙群岛位于越南东南部、东海中心,北临越南黄沙群岛,东挨菲律宾海域,南与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隔海相望。长沙群岛中心离庆和省金兰市243海里,离头顿市440海里。
长沙群岛由100多个小岛和珊瑚礁组成,其海域面积为41万平方公里左右。
六、离赤道最近的岛屿:鸿快群岛
鸿快(HON KHOAI)群岛属金瓯省玉显县新恩乡,由鸿快岛(4.96km2)、鸿星(HON SAO)岛(0.7km2)、鸿鹅(HON GO)岛(0.03km2)、玳瑁(HON DOI MOI)岛(0.03km2)和梨石(HON DA LE)岛(0.005km2)等5个小岛组成。
鸿快群岛发展海洋经济潜力巨大,海运服务、海产捕捞、海产养殖、生态旅游及科学研究等产业优势突出。
富国岛一角
七、最大岛屿:富国岛
富国岛是越南第一大岛,其面积561平方公里。富国岛位于泰国湾东北边、越南的西南海疆。富国岛的地理位置既在维护国防安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又有利于口岸边贸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八、越南最大的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南谒
南谒(NAM YET)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地处庆和省长沙县,总面积为3.5万公顷,其中海洋面积约2万公顷、珊瑚礁面积约1.5万公顷。
南谒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从东向西呈线形,最长处为850米,最宽处为170米,露出海面的岛屿面积约为10.4公顷,岛表面平整,海拔3.5~3.8米。
九、人口密度最大的县岛:李山县岛
李山县岛地处广义省的,位于广义市东北45公里。李山县岛总面积为9.97平方公里,包括安永、安海和安平三乡,人口总数为1.8223万人(2009年)。李山县岛在海洋开发方面具有很大优势。李山县渔民的打捞经验非常丰富。葱和蒜是李山县的主要经济作物。李山县还被誉为“大蒜王国”。
近期,中国媒体大做文章认为,东海是中国与诸如越南、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联盟几个国家的双边问题,从而盲下结论说什么,东盟不要讨论东海问题。但事实上问题的本质与中国媒体的主张完全相反。
20年前,东盟组织曾对东海问题进行讨论,且签署了“东盟东海宣言”。“东盟东海宣言”凸显了东盟各国有关南海问题达成一致的基本原则。
1992年7月22日于马尼拉签署的“东盟南海宣言”(ASEAN Declaration on the South china Sea)包括7个段落和5项内容。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6国的外长都在宣言上签了字。
“东盟南海宣言”开头一部分就明确指出,南海沿海国家有着历史、文化和社会的关系。东盟各国共同分享直接相关国家的互相尊重、自由、主权和管辖权的关切。南海的敏感问题是相关国家的主权和管辖权问题。因此,南海问题的升温和复杂化将对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产生直接的影响。东盟各国希望推动具有共同传统和遗产的亚洲各民族之间的亲善、友好与和谐。同时也愿意为增强本地区的经济合作与繁荣创造便利条件。
“东盟南海宣言”涉及南海问题5项重要原则。
1.强调必须以和平方式,而不是诉诸武力解决与南海有关的所有主权和管辖权问题。
2.呼吁有关各方保持克制,为一切争端的最终解决创造一种积极的气氛。
3.决定在不损害该地区有直接利益国家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前提下,探索在南海有关海上航行与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搜查与救援行动的协调、努力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以及在反非法毒品买卖等方面合作的可能性。
4.建议有关各方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的原则为基础,建立一个南海国际行为准则。
5. 邀请有关各方都加入“东盟南海宣言”。
东盟各国1992年签署的“东盟南海宣言”首先显示东盟各国对当时南海紧张局势的担忧。此前4年的1988年,中国动用武力侵占了越南长沙群岛的的一些岛礁。当时,东盟已看穿了中国这一非法行为的本质。但是因为政治缘故,东盟对此默不作声。东盟组织前秘书长 Severino R.C 在一篇文章曾指出,正当这个时候,东盟正需要中国和美国的支持来反对越南军事入侵柬埔寨。他分析说,1974年,中国使用军力从南越西贡军队手中侵夺黄沙群岛的时候,东盟也一直没敢吭声。当时东盟看到了中国的非法和非正义行径,但是因为东盟5个成员中的3个正准备与北京建立外交关系,所以东盟不愿得罪北京。此外,当时东盟也看到面对亲北京的北越军队的猛烈进攻,南越西贡当局正摇摇欲坠。
柬埔寨问题有了政治解决措施之后,东盟就意识到再也不能对南海日益紧张的局势默不作声。如果东盟不表态,南海的和平与稳定以及东盟各国的共同利益将继续遭到威胁。就这样,导致了1992年“东盟南海宣言”的诞生。东盟前秘书长还透露:中国外长钱其深和俄罗斯外长是当年东盟轮值主席的嘉宾,应邀前来参加会议。东盟各国外长建议中国外长钱其深参加签署“宣言”。钱外长电话请求北京的意见,但北京以不参加起草宣言为由拒绝参加。
“东盟南海宣言”是东盟涉及南海的共同文件。宣言的签署体现了东盟对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责任感。1992年“东盟南海宣言”中所提出的原则也就是国际法和东盟与中国都是成员的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准则。中国不仅是联合国的成员,而且是联合国安理会5常任理事国之一,为何拒绝重申联合国宪章原则的文件呢?
中国是缔约国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第2条明文规定:缔约各方在处理相互间关系时应遵守以下6项基本原则,既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各国的民族特性;任何国家都有免受外来干涉、颠覆和制裁,保持民族生存的权力;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缔约国之间进行有效合作。
1992年“东盟南海宣言”也提出在这个原则基础上,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这就是1992年“宣言”已为东盟和中国制定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铺平了道路。当年越南还没有加入东盟,但已经公开表示支持“东盟南海宣言”。此后的各次不结盟运动外长会议和高级会议发表的声明时,都对“东盟南海宣言”表示支持并呼吁各国遵守宣言中所涉及的原则。
东盟于1992年签署“东盟南海宣言”显然表示南海并不是东盟单独一两个国家的问题。认为南海只是中国与东盟一两个国家之间的双边问题是非常幼稚和愚蠢的./.
1904年中国清朝时期绘制出版的“皇朝直省地舆全图”,其中清楚记载中国最南端是海南岛,没有黄沙群岛,长沙群岛。
1904年中国上海出版社出版的“皇朝直省地舆全图”是纸质的、得到染色 、弄成35面粘在棉布上,每一面尺寸约20x30cm。
汉-喃院资料图书所前所长梅玉洪博士称,他高度评价其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绘制这篇地图的严肃性以及长达196年时间花功夫测绘成的。从康熙时代开始到1904年才得以完成出版。
196年时间绘制地图可见中国人对于根据西方技术第一次印发现代地图的严肃性、正统性、科学性、规矩性。
“一篇地图根据庞大的资料绘制,得到皇帝直接指导实现,不仅只集中各位西方科学家的智慧而且还有中国人的智慧。因此其体现了中国人对于根据西方设计、技术第一次印发的现代地图的严肃性,正统性、科学性、规矩性。它并不是私人或哪个地方地图,而是由皇帝与各位科学家长久考察研究做出来的。因此,这是一个不可以狡辩的历史证据。”-梅玉洪博士说道。
在越南的书籍中说到阮朝各君主从很久以前就派北海团、黄沙团到黄沙、长沙群岛上去。1834年明命朝已经绘制地图,在地图上清楚记载南中国海海黄沙和长沙万里地带属于越南领土的。
“越南处在海运线路上重要的空间上,并在很多航海国家如:荷兰、西班牙、英国、法国、德国的地图上得到体现。我们已经有证据,补充证据,但需要增强民众的意识,科学家继续研究、寻找资料、丰富对民族历史的认识”- 史学家杨忠国说道。
阮友心博士也建议越南历史博物馆应建立一个独立的成列室以成列肯定越南对黄沙、长沙群岛拥有不可争辩的主权的各地图、历史材料。(完)
亚—太地区沿海国家的法律规定从基线算起的200海里宽专属经济区,用来计算领海的宽度和最少为200海里宽的大陆架。沿海国家对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许多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内涵。这是一些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对资源的勘探、开采及管理行使主权权利,是对安装、使用设备,建造人工岛,进行海洋科研,保卫和维护大海环境等行使管辖权和裁判权。也有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没有这样具体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亚—太地区各国的有关海洋法律,无论是几片海域的共同之法还是每片海域之法都很简短,有的国家相关法律仅有三至五个条款。比如:日本于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仅有四个条款,韩国于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法也只有五个条款。也有的国家法律的条款更多,比如:印度于1976年颁布的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海域的法律总共有十六个条款,伊朗1993年通过的相关法律有二十三个条款; 缅甸在1977年颁布,于2008年修改有关领海几个海域的法律共有二十五个条款之多。
亚—太地区国家有关海洋法在适用范围及文本结构也有些差别。
第一,大多数国家有关海洋的法律没有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提出制裁措施。不过,也有个别的国家的法律对有关处理,制裁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有的罚坐牢,有的罚款,有的坐牢和罚款都采用)。
第二。有关海上争议的处理,各国法律一般对这个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不过,有些国家的法律也提到将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争端。有的国家的法律对同毗连国家或对面国家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及重叠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谈得很详细。
第三,大部分国家的法律注重其内容,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有词语解释部分(岛,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科研等……)。
第四,关于各部法律的结构,本地区各国有关海洋的法律不分章节,法律专家称,这样做是因为条款数量少,所以不要分章节。与此同时也有相关法律虽然条款为数不多,但仍分为各章节,例如:1983年和1995年,印度尼西亚分别颁布的专属经济区法和领海、群岛水域及内水法。
亚—太区域各国制定海洋法的实践是多样性的,颁布的时间也不同,法律适用范围也不一样。每个国家对本国领海制定法律文本都有自己的见解。每个国家自己决定有关制定海洋、岛屿法规文本的内容和形式结构。此外,从本区域各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颁布法律文件的实践告诉我们必须留意、注重以下的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为了管理和控制属于自己主权及主权权利的海域的相关活动,沿海国家一定要制定颁布海洋法。
第二,沿海国家自己选择法律文本形式和结构,决定在自己法律文本中所涉及的内容。
第三,沿海国家有关海洋的法律(内法)必须符合于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及各项国际法律的原则,因为这些规定和原则是国际社会共同建造的共同准绳。
第四,亚—太地区国家有关海洋法律的制定实践是对一个正在完善自己海洋法理框架过程的国家的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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